陕西自然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咨询服务制度
第一章 职责
第一条 研究部具体负责公众收藏品寄存、代保管,为公众提供个人藏品及标本的咨询鉴定、养护修复服务。
第二条 研究部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第二章 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内容
第三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必须是具备收藏资格的合法藏品。寄存人对寄存藏品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第四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所有权由寄存人拥有,不因寄存、代保管关系而发生改变。
第五条 博物馆可根据寄存、代保管藏品的数量和估值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具体费用由寄存人与博物馆双方商定,并签订寄存、代保管书面协议。
第六条 博物馆享有寄存、代保管藏品的研究权、展示权,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七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博物馆展示时,应标明收藏者身份。
第八条 所有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入库时由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做好相关入库记录。
第九条 对于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应一视同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相关藏品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对于寄存、代保管藏品在寄存、代保管期间发生损害,造成损失的,由双方依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藏品鉴定、养护、修复咨询服务工作内容
第十条 博物馆为公众免费提供藏品鉴定服务,由我馆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部具体组织实施。鉴定范围包括名称、年代、用途等,仅提供口头的意见结果,供收藏者参考,不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一条 博物馆为公众免费提供藏品养护、修复咨询,需要我馆帮助修复、养护的,由本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修复、养护,费用自理(主要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
下一: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