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然博物馆标本征集管理办法(试行)
为高效、规范、有序完成陕西自然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标本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陕西自然招标管理办法》《陕西自然博物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博物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标本征集范围及征集机构
第一条 征集原则
按照“先种类后数量,确保质量”的原则。标本征集活动首先要满足各展示主题的需要;同时兼顾博物馆长期发展,对珍稀及有科研价值、经济价值、观赏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合法来源标本进行征集。重点征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展示和研究标本。
第二条 标本征集的范围
标本征集范围包括博物馆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各类现生真菌、藻类、动物、植物标本;古生物化石、各类地质、矿物标本;天文类标本;人体标本及反映自然与人类关系的物品、反映人类社会活动的历史文物等。
第三条 标本征集组成人员
研究部负责博物馆标本征集计划拟定、组织及实施。根据征集计划成立专项征集小组,征集小组由馆领导、研究部、财务部、办公室、展教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征集小组组长由馆领导担任。标本总价超过50万元时,邀请上级主管单位派人员参加。另外,如馆内专业人员不足,可外聘相关领域专家随行考察。
第二章 标本征集形式
第四条 标本征集形式
(一)购买;
(二)采集;
(三)捐赠;
(四)与其它单位置换;
(五)协商转让;
(六)借展。
第三章 标本征集程序
第五条 标本征集计划的编制
上一年度9月份,根据馆内收藏和展览的需要,需求使用部门提出计划分馆领导审核后,报研究部汇总形成下一年度标本征集计划,经研究部分管领导、馆领导审核,提交馆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审定,并报主管上级审批,经主管上级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收集标本来源信息
标本征集人员积极了解、收集标本来源信息,并进行初步咨询和调查,按照标本需求计划,对标本征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拟调研地点和主要标本类别计划。
第七条 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对标本单价超过10万元或总价大于15万元的标本征集需进行实物考察,单位组织至少3名专业人员及1名监督人员,前往标本采集地、标本制作公司、野生动物保护区、化石产地、收藏家等处进行实地考察。调研人员需要对标本的质量、姿态、科学价值和展览效果等信息进行仔细评估,选择拟征集对象进行测量、对比、拍照。对于标本提供方在国外的,可通过实时视频等线上方式进行初步了解,必要时到现场考察。总价费用50万元上,邀请上级主管单位人员随行考察。
第八条 专家评估
征集国家二级及以上标本或总估价15万元及以上的标本,需邀请省内外不少于三名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征集的标本进行鉴定评估,专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决策参考(附表二)。对于一般保护级别或总价值15万元以下的标本,需三名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拟征集的标本进行鉴定评估,馆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时可以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均需提出明确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九条 考察组撰写调研考察报告
调研人员根据专家出具的标本评估报告,对拟征集标本的名称、产地、数量、价格、质量、保护级别、珍稀程度以及同类标本的馆藏情况等进行分析对比,尤其要对征集必要性进行描述,撰写调研考察报告,重要或大型藏品要附照片,并填写“拟征集标本基本信息情况表”(附表一)。考察组根据专家意见形成标本考察报告并签字确认。根据报告形成本次标本征集方案。
考察组将考察形成的标本征集方案按照博物馆相关议事规则提请审议。
第十条 采购小组执行采购
标本征集执行内部采购管理,由博物馆馆领导、专业人员、财务人员和监督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负责履行采购程序,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确定标本价格,并提供“标本征集名录和采购价格清单”(附表三)。形成商谈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商谈报告会议审定
研究部将采购小组提供的征集名单及价格清单及商谈报告报请馆招标领导审核,需提请馆内会议研究的,根据预估金额提请相应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商谈结果审批通过后,按馆内程序发通知书,签署合同。
第十三条 对于馆内急需的重要标本,一旦得到突然死亡、搁浅或发现重要标本等信息,来不及履行上述标本征集程序,采取向分管领导和馆领导汇报后启动特殊应急处理。办理结束后,根据事情重要程度按博物馆相关议事规则进行认定。
第四章 标本征集权限
第十四条 标本征集工作的权限
标本征集严格按照馆相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1万元以下,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1万元至2万元(不含2万元),原则上馆务会研究后实施;特殊情况下,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馆长批准后实施。2万元至10万元,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实施。对于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属三重一大的需党总支前置研究,经馆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对于金额100万及以上的,经党总支前置研究、馆长办公会同意、报上级单位批准后实施。
因标本的特殊性,如所需标本属唯一性,在理由充分的条件下可直接采用定向采购。采购程序参照馆内招标管理办法中的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标本采集
标本采集,包括采集古生物化石、矿物岩石以及相关地质构造、典型地质剖面、环境演化等各类标本。采集标本时,可向协助采集方支付适当的采集劳务费、运输费等费用或采取委托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
需要本馆采集的标本由各项目组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安排进行野外采集,室内完成修复并经专家鉴定后,对符合入藏标准的进行入库、资产登记,按照藏品进行管理。
国外标本采集购置,包括国际精品矿物晶体标本、宝石类标本等,可从国内外矿物宝石展览会等渠道选购采集,国外购置原则上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选购采集。
第十六条 标本捐赠
对于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无偿捐赠的标本,博物馆派专业人员现场查看是否有收藏价值,如果有,报请分管领导和馆领导同意后,填写捐赠信息表及专家鉴定意见表后方可收藏,入库前需对标本进行清洁保养防护处理。并向捐赠人或单位颁发捐赠证书。
对于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有偿捐赠的,博物馆派专业人员现场查看是否有收藏价值,根据预估金额报馆内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并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后方可收藏,入库前需对标本进行清洁保养防护处理。并向捐赠人或单位颁发捐赠证书。
第五章 标本验收
第十七条 标本验收。验收人员由馆领导、标本使用部门、研究部、办公室、财务部、1-2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对质量、姿态等达不到要求或者有其它问题的标本,不予接收;对非挑选标本或未经事先允许更换的标本,应予以退回。(附表四)
第十八条 标本入库。藏品管理人员清点无误后再进行接收,并由采购小组详细填写“陕西自然博物馆藏品入库单”,经办人将标本实物、标本相关资料、验收单、专家鉴定意见一并交与标本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及后续管理工作按照馆内藏品和库房管理具体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标本经费列支范围
第十九条 征集经费支出包括:
(一)奖励费,用于表彰民间收藏人员的捐赠行为,对捐赠者或其家属给予适当奖励;
(二)交换补偿费,用于标本征集单位与其他国有标本收藏单位间交换不对等价值标本时,给予标本原收藏单位的适当补偿;
(三)保管费,用于征集和运输标本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四)保险费,用于征集重要标本时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评估费,用于聘请博物馆以外的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的费用;
(六)劳务费,在标本征集过程中产生的临时劳务用工、向导等费用。
(七)其它措施费。
第二十条 标本征集的经费管理:
(一)因征集标本发生的差旅费和办公费用和因标本征集发生的奖励费、劳务费、标本运输、入库管理及后期整理发生的费用,从标本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征集标本过程中,应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商定费用额,节约开支,避免不当支出或浪费。
第二十一条 标本运输过程要保证安全,避免丢失或损坏。到馆后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按类别妥善保管。
第七章 标本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标本与藏品鉴定
由研究部负责组织鉴定,必要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按照行业惯例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征集标本入藏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标本资料管理
(一)征集标本时,所收集信息要真实准确,需要履行鉴定手续的标本应在完善后入藏。
(二)征集标本工作中形成的征集方案、合同、协议、鉴定材料等要归档保存,并存备份。
第二十四条 在标本征集过程中,如与《陕西自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标本征集各环节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于律己。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工作。征集标本需要保密的,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如有违犯,根据国家、上级单位和博物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规的外部咨询评估专家及故意扰乱标本市场、哄抬标本价格的标本持有人或公司,将列入黑名单,并作通报,不再合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博物馆研究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